CFP圖保監會23日正式發佈的指導意見稱,7月1日起,未來兩年,北京、上海、廣州、武漢將正式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,這意味著“以房養老”商業保險正式開閘。
  根據保監會的規定,投保人群應為60周歲以上擁有房屋完全獨立產權的老年人。同時,按照保險公司是否參與分享房產增值收益分為參與型產品、非參與型產品。
  保監會將“公平守信”作為開展試點的首要原則,例如要求保險公司開業滿5年、註冊資本不少於20億元;申請試點時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%;對單個保險公司開展試點業務,接受抵押房產的評估價值總計進行了規定。
  這份指導意見從老年人角度進行規定,例如“產品條款簡單易懂,業務流程規範可行,使投保老人便於理解和接受”,“客戶的猶豫期不得短於30個自然日”等。
  此外,這份指導意見還鼓勵保險公司創新,“完善與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相關的養老服務鏈條,如針對不同年齡和需求的客戶推出醫療、保險、健康管理、金融理財等服務”。
  保監會人身險監管部主任袁序成說,當前,我國缺少將社會存量資產轉化為養老資源的有效手段。開展試點,盤活老年人房產,是實現個人經濟資源優化配置的積極探索,有利於拓寬養老保障資金來源,提升老年人養老保障水平。
  “試點城市的選擇主要考慮其房地產市場容量較大、老齡化步伐快等原因,這一保險的推出是完全市場化的,為一些有意願、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一個選擇,是自願的,同時,這是新生事物,還需要不斷探索、總結、完善,從國外經驗看,它是一個比較小眾的保險。”袁序成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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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一種將“住房抵押”與“終身養老年金保險”相結合的創新型養老保險,即擁有房屋完全產權的老人,將其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,繼續擁有房屋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經抵押權人統一的處置權,並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。老年人身故後,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產處置權,處置所得將優先用於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。
  聚焦三大疑問
  疑問1:以房養老怎樣“養”?
  反向抵押養老保險並非我國首創,在一些發達國家已經嘗試多年。
  “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投保人群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,一是應為60周歲以上老年人,二是擁有房屋完全獨立產權。”保監會人身險監管部主任袁序成說。
  中國房地產開發集團理事長孟曉蘇認為,作為一款金融產品,“以房養老”具有“三高”特征,就是適用於高房價城市、高潛質房屋和高素質老人,而無子女老人和“失獨老人”則是最合適的購買群體。
  疑問2:房價漲跌怎麼“算”?
  如果房價上漲,房屋增值怎麼辦?根據指導意見,保險公司推出的試點產品分為參與型和非參與型,也就是可以按照合同約定,決定保險公司是否參與分享房產的增值收益。
  那麼,如果房價下跌了怎麼辦?業內人士指出,保險公司要承擔這個風險,對於專業的投資運行機構——保險公司而言,可以通過資金的運作、再保險等形式化解或是降低這一風險。
  疑問3:養老隱憂怎麼“解”?
  “以房養老”商業保險的出爐,承載著豐富養老保障方式、拓寬養老保障資金來源的“雙重期盼”,但這一產品對於緩解養老隱憂作用究竟有多大備受關註。
  記者隨機採訪幾名武漢市民,他們表示不會把房產抵押出去。“以房養老相當於把房子賣出去了,我還是相信養兒防老,家裡的房子會留給兒子。”年過半百的陳先生說。
  業內人士坦言,“以房養老”商業保險是一種市場化的運作,不會成為養老的主流方式,有限的受眾、較高的門檻決定了其“小眾”屬性。
  新華時評
  “以房養老”不能淡化政府職責
  從制度設計上看,“以房養老”是一種保險產品。既然是產品,購買者理應有自主選擇權,不能強買強賣。因此,落實“以房養老”應遵循市場規律,防止以行政手段強力推行。
  防止以行政手段強制推行,並不意味著“看得見的手”無所作為。相反,政府的公共職責更需加強。
  一方面,政府應大力發展養老服務業,為“以房養老”落地生根提供土壤。當前,我國養老市場發展滯後,養老機構、養老服務在數量與質量上嚴重不足,老人與養老床位之比為50∶1。如果房產抵押出去卻買不到相應的養老服務,“以房養老”豈不成為“水中花鏡中月”,又怎麼發揮有益的補充作用呢?
  另一方面,政府應高舉監管利器,為購買“以房養老”的消費者保駕護航,既要防止借“以房養老”概念游說老年人抵押個人住房進行消費貸款引發多重風險,又要針對金融分業經營的格局完善體制機制,避免重覆監管與監管漏洞。
  “以房養老”是一項系統工程,保險機構應完善產品設計,購買者要量力而行,政府則應加強監管。只有各個鏈條緊密咬合,才能讓補充養老的作用真正落到實處。本組稿件均據新華社  (原標題:“以房養老”商業保險開閘下月起北上廣漢先行先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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