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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新網溫州12月15日電(記者 張茵 通訊員 嘉文)記者今日從溫州永嘉法院瞭解到,日前,永嘉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浙江楠溪江啤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某、徐某某、夏某等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,因涉案數額巨大,三人分別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十個月、有期徒刑五年、有期徒刑七年。
被告人徐某,1962年出生,系浙江楠溪江啤酒有限公司股東兼法人代表、楠溪江農業集團有限公司股東兼法人代表,
被告人徐某某,1966年出生,系浙江楠溪江啤酒有限公司股東、永嘉縣楠江紅酒業有限公司股東兼法人代表,
被告人夏某,1965年出生,經商。
2009年以來,徐某、徐某某在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的情況下,以資金周轉、銀行還貸、公司生產經營等理由,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,向被害人朱某等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存款,用於二人共同收購“浙江省楠溪江啤酒有限公司”、還本息及後續其他項目投資,共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億餘元。
後徐某、徐某某向夏某吸收部分存款用於收購“浙江省楠溪江啤酒有限公司”及後續投資後,又繼續向被告人夏某吸收存款。
夏某在得知被告人徐某、徐某某共同投資狀況後,為保證自身利益與資金安全,積極介入該些項目的監管與經營,為了資金回報,幫助徐某、徐某某以高息為誘餌,向被害人謝某等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存款從事還本付息、生產經營和收購“藍田集團”及其他項目投資,導致徐某、徐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不斷向社會輻射、擴散,造成他人損失。
其中,被告人徐某、徐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億餘元,被告人夏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.5億餘元。
期間,徐某、徐某某在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的情況下,又以楠溪江農業集團有限公司收購湖北“藍田集團”並整合上市進行所謂“私募”的名義向被害人董某等165名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吸收存款共計6914萬元。
湖北“藍田集團”收購失敗後,1.5億元返回了公司賬戶,徐某、徐某某並沒有將集資款返還被害人,而是將部分資金用於償還他們的借款利息等,造成參與“私募”的165名被害人全額損失6914萬元。
法院經審理認定,被告人徐某、徐某某、夏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,擾亂金融秩序,數額巨大,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。故作出判決,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,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十個月,並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。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,判處有期徒刑七年,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。被告人夏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,判處有期徒刑五年,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。責令三被告人共同退賠贓款返還相應被害人。(完) (原標題:浙江楠溪江啤酒公司法人代表因非法吸收存款被判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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